得申請調解案件性質如下:
1.民事案件。
2.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。
調解事件之管轄:
1.兩造均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由該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2.兩造不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、營業所、事務所;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所在地、或犯罪地之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調解申請方式:
1.書面:聲請調解書用紙,請向本市各區公所民政課索取,自行書寫後提出,惟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2.言詞: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,得攜帶印章、國民身份證到本市各區公所所調解委員會,用口頭聲請或陳述,並由調解委員會秘書製作聲請調解筆錄,亦可就近請里幹事代為製作提出。
申請調解可撥各區公所電話,調解秘書統一為分機303。